文章來源 2020-03-13 17:47 聯合報
擁有16億元資本、國內百大企業之一的誠品公司,日前指控位於基隆經營搬家業務、資本額50萬元的誠品優質包裝公司和資本額1千萬元的誠品搬家公司侵害商標權,要求這2家公司及其陳姓負責人賠償500萬元並不得再使用「誠品」2字,官司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,一審以敗訴收場。全案可上訴。
誠品興訟表示,誠品從1989年1月成立至今已30年,事業範圍除書店、畫廊、展演和文創外,也擴及貨物包裝、運送和物流配送,是我國著名商標。但誠品優質包裝和誠品搬家未經其同意就使用「誠品」商標當公司名稱,還自稱「搬家業的誠品」、自詡「蘊含哲成為『搬家業的誠品』的雄心壯志」作為宣傳,顯有混淆消費者情形。
誠品主張商標被侵權,要求2公司及其陳姓負責人賠償500萬元損失,並要求不得再使用「誠品」2字做行銷。
陳姓負責人不服,堅稱公司取「誠品」2字與其人生經歷有關,沒有攀附他人名譽,拒絕賠償。陳表示,高職畢業後曾加盟「忠誠精緻搬家公司」,工作時學到許多搬家業的眉角,為感念原公司的栽培,創業時也使用「誠」字命名。另外,搬家業常讓人詬病品質不佳,為強調品質,最後才會取名「誠品搬家」。
況且,誠品搬家的命名是「Champion(英文,意即冠軍,音同誠品)」,也與誠品公司的「eslite(法文,意即菁英)」有別。
法院調查,誠品雖然跨足物流業,但概念與實務上與搬家有別,尚難認定侵權。
法院認為,誠品的商標僅文創產業特定市場和特定消費族群熟知,未達一般消費者普遍認知程度,而且誠品優質包裝和誠品搬家2家公司名稱中的「誠品」2字意涵也與誠品不同,加上誠品未能舉出2家公司有混淆消費者的具體事證,無法證明有侵權事實,最後判誠品敗訴。
Comment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