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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對於商標的保護,依據『商標法』是採取「屬地主義」、「註冊主義」:
1.『商標法』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、證明標章權、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,應依本法申請註冊。
2.『商標法』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,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,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,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,作為註冊保護主義之例外,用以使善意的先使用者得到適當的保障。
依據上述兩條法規規定,可以明顯看出我國商標採用註冊後受保護。
罰則:
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『商標法』第 96 條
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相關資料提供:商標法、經濟部智慧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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